“消失的193万元”,责任这样划定!投资者要注意这些……

2023-03-15 08:05:52 来源: 期货日报 作者:张玉洁

  近期,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获刑的案例引发热议,期货居间人、喊单、诱导开户、频繁交易、手续费等业内人士较为敏感的词语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众所周知,期货居间人,从法律上理解,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依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期货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但在利益驱使下,仍有个别人触碰法律红线、破坏行业发展。记者用“期货居间”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发现相关案件不多但种类各异,于是记者联系到河南省律协金融委副主任、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代福华律师,就期货居间相关案例引发的纠纷和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案件背景

  某期货公司与张某某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件【(2021)京民终288号】,是一起涉及期货居间等问题的案件。原告张某某(投资者)。被告:陶某某(居间人)和某期货公司。韩某建立“A+B布局交流群”带领操作,最终陶某某亏损1931792.78元(平仓盈亏-791740元,手续费累计1140052.78元)。本案中,原告认为居间人频繁喊单赚取高额手续费,期货公司放任不管,陶某某、期货公司应当连带赔偿张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告则认为原告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陶某某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张某某的损失发生存有过错。某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就张某某的损失与陶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陶某、某期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连带赔偿损失772717元。

  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上述分别对张某某、陶某某及某期货公司存在的过错、过错的性质及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析,酌定陶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1931792.78元的30%,即579537.83元;期货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1931792.78元的10%,即193179.28元。

  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说法

  :您是什么时候接触期货行业纠纷的,有没有经手过类似案例,相关纠纷大多发生在哪些方面?

  代福华: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是以原某律所金融期货专业团队为基础组建成立。我们的金融期货团队自2008年以来长期从事金融期货方面的法律服务并担任期货公司法律顾问。

  目前,我们正在上海金融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期货居间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居间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居间人超越居间人身份而提交易建议、期货公司未对居间人进行有效的过程管理等方面。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和机构期货居间人各自存在哪些常见问题?

  代福华:由于历史原因,2021年9月之前,我国期货行业一直未能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期货居间人制度,自然人期货居间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诚信问题。诚信贯穿期货居间人执业的始终,在市场开发环节表现得尤其突出。在招揽客户时,期货居间人可能会进行虚假陈述。例如,模糊自己的身份及其与期货公司的关系,让投资者产生期货居间人是公司员工的错误认识;夸大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盈利,不讲或少讲期货交易承担的风险,诱使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吹嘘自身的操作水平和盈利能力,甚至做出保底承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和授权。

  2.道德风险问题。多数期货居间人有双重身份,即既为客户居间人,又为客户代理人,由此产生了较大的道德风险。一是期货居间人可能同时管理多个账户,其中不乏亲戚朋友甚至是本人的账户,导致其在交易时难以公平地对待所有账户;二是期货居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期货公司返佣,而这与其账户交易额紧密相关,容易使其产生“炒单”的行为:三是利用远期不活跃合约进行“对敲”,套取客户资金。

  3.佣金套利问题。由于期货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期货居间人游走于多家机构之间,循环提价,动辄以更换门庭相要挟,实现期货公司之间的佣金套利。同时,由于自身市场开发奖励机制与居间人返佣相差悬殊,许多期货公司业务员视佣金孰高,将客户转到期货居间人名下,或转到另外一家公司,以实现佣金收益最大化。

  机构期货居间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上的困境。关于机构居间人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没有期货居间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则没有规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也仅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并未规定其他法人开展居间业务的问题。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

  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里有一些规定)

  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最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您认为期货投资者从本案中可以汲取什么教训?投资者入市前,特别是与期货居间合作时,应注意哪些方面,期货公司在对期货居间人的规范管理方面应该注意哪些方面?请您作为专业律师,提供一些建议。

  代福华:期货市场是一个交易风险的市场,没有稳赚包赢的妙方和高手,投资者要理性投资、审慎交易,切不可盲目跟从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期货投资者入市前,特别是与期货居间合作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学习和熟悉期货交易知识。在进行期货交易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和交易策略等基础知识,了解期货市场的特点和交易流程,以避免因不了解交易规则而造成的损失。

  2.确定适合自己的交易品种。期货市场中有很多交易品种,每个品种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特征都不同,投资者应该选择自己熟悉并且也适合自己的品种进行交易,并根据自己的交易计划进行操作。

  3.注意风险控制。期货市场具有较高的杠杆,投资者需要时刻注意风险控制,设立合理的止损和止盈点位,避免过度杠杆和过度投机,以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4.注意信息透明度。期货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特别是与期货居间合作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者需要警惕信息泄露以及信息披露风险,保持警惕和谨慎。

  期货公司应该根据2021年9月施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规范管理:

  1.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2.签订《居间合同》前对居间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除正向的一些资格条件,比如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期货从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等,同时也有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与那些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居间人开展合作。

  3.签订《居间合同》前对居间人进行培训。

  4.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还要进行“过程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

  5.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您认为期货公司应当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履行风险防控义务?

  代福华: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期货公司应当依照规范履行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

  1.对投资者的披露义务。期货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资料。期货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揭示期货居间人的身份及业务范围。期货公司有权要求期货居间人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信用信息,建立执业档案,并有权向期货业协会进行备案,等等。

  2.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义务。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居间人成为所介绍客户的指令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确认人等客户代理人时,与客户签订客户代理人风险说明书,在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风险揭示中明确告诉投资者其代理人的身份和其因代理而获得收入报酬的来源,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等。

  3.期货公司在期货居间合同层面上,应明确与期货居间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

  4.制订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比如,禁止期货居间人利用期货居间建立非法期货网点。如果期货居间人以从事居间活动为由设立居间点或以其他组织形式非经批准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则构成非法期货经营网点。

  :您认为期货居间人如何更好地开展合规经营?

  代福华: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是居间业务有序开展的基础,主要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居间明示方面,要求居间人开展业务须确保客户了解居间人身份及权责,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保密等基本原则。为此,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专门建立了“居间明示”制度,要求期货居间人明确告知客户居间人身份及介绍属性。

  2.行为准则方面,禁止期货居间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禁止代客下单、调拨资金或确认交易结果等越权行为,禁止从事虚假和误导性宣传、非法咨询、诱导交易等欺诈客户行为,禁止代客交易,禁止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禁止采用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3.竞业禁止方面,深圳、江苏地区规定法人居间人的工作人员不得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深圳地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居间。

  :本案中出现了“A+B布局交流群”,有没有类似喊单、诱导操作嫌疑?

  代福华:本案中,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已经涉嫌诱导操作。

  个别期货居间人利用其同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突破居间业务范围,通过非法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诱导期货交易者频繁交易并获取超额手续费提成,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声誉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该案件的审理对于非法期货交易咨询的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比例标准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案件的审理和相关媒体的传播报道也有利于进一步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认清法律红线,恪守业务规定,并具有较大的投资者教育价值。

  :该案例中上诉人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张某某的损失与陶某某的居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跟一审有何差别?针对这类案件,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哪些参考意义?

  代福华:一审与二审的差别在于居间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陶某某及某期货公司对于张某某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即居间人不同于代理人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以自己名义作为中介促成期货经纪合同的签订,根据自身的过错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对期货行业和期货法治层面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从行业层面看,法律的出台对期货行业发展起到了激励作用,促使更多人才加入到期货行业,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使得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有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以往一些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瓶颈。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法律层面肯定期货市场功能,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产业链主体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加入期货服务实体的队伍,促进期货业务的跨市场发展。

  总结

  代福华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表达了对期货行业的看法,认为相较于其他行业,期货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监管之严格更是其他行业所无法比拟的。多年来,监管部门、期货业协会、交易所、期货公司、相关媒体不遗余力地推进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是更为关注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马克思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有利益的地方总会面临纠纷,更何况还有虚假平台、所谓的“大师”、网络传销等借期货之名行骗的“大坑”,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一颗平常心,认真学习,专心交易。期货市场因具有杠杆特点,交易风险也有所放大,尤其考验人性的贪婪。做期货交易是一件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知识,需要研究交易规则,甚至还要研究心理学,投资者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时刻保持理性和对市场的敬畏,谨慎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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