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浏览 | 2021-04-25 12:30 |
近日,沈张强律师团队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科融环境案件的开庭传票,该案件将于2021年5月12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回溯前情,经查明,科融环境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0日,科融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2 号)和([2019]43号)。[2019]42号处罚书查明天津丰利收购科融环境控股股东杰能科技的股权数量及总价款存在虚假记载、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资金来源存在虚假记载、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以上行为构成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2019]43号处罚决定书查明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 24 号交易权限,通过伪造《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的方式,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4,240 万元为长安丰利 24 号补资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 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4日,科融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处罚决定书查明: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 年确认调式收入的方式,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投资者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沈张强律师认为可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11月30日收盘时仍有持股的受损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或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8月6日收盘时仍有持股的受损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维权小贴士: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的索赔区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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