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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12.9289元
累计分红:
3.0499元
最新规模:
1.05亿元
涨跌幅:
0.01%
投资类型:
份额规模:
1.00 亿份
管 理 人: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评级:
暂无评级

基金概况

基金代码 180801 基金简称 首钢绿能
基金类型 封闭式基金 基金全称 中航首钢绿能REIT
投资类型 -- 基金经理 汪应伟,朱小东,宋鑫
成立日期 2021-06-07 成立规模 1.00亿份
管理费 0.10% 份额规模 1.00亿份(2023-03-31)
首次最低金额(元) -- 托管费 0.05%
基金管理人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认购费 0.60% 最高申购费 --%
最高赎回费 --% 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目标

  本基金全部募集资金在扣除“基础设施基金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后,剩余基金资产全部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存续期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基金管理人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增长,并争取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价值。

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AAA级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或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二)投资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限制,亦不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制。本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投资要求。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全部募集资金在扣除“基础设施基金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后,剩余基金资产全部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存续期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策略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下,积极审慎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基金存续期间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连续12个月内基础设施项目购入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并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购入的资金来源包括基金及其穿透持有的特殊目的载体的账面现金、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基金扩募资金、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回收资金等。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基金首次发售的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但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基金管理人将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将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将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提供专业服务。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的,应当及时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情况及安排。   就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布首次临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涉及停复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础设施项目的出售及处置策略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与基础设施运营情况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方案并负责实施。   基金存续期内,如根据基础设施项目文件的约定,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文件提前终止,且政府方书面要求移交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础设施项目文件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转让与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在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后,除非按照基础设施项目文件并基于政府方书面要求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外,自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后的一年为移交期(简称“移交期”),在移交期内,首钢生态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处理项目公司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协助催收应收款项等,解除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上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以及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合称“移交前置事项”),移交期内收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内的应收款项归属于本基金。   在完成移交前置事项之日或移交期届满之日(孰早)起的一年为项目处置期(简称“项目处置期”),在项目处置期内,除非按照基础设施项目文件并基于政府方书面要求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外,首钢生态应继续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如首钢生态不再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运营管理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聘请新的运营管理机构。在项目处置期的前3个月内(简称“行权期”),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按照基础设施项目届时状况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且不论项目公司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是否处置完毕),在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基础设施基金应按照前述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后新增的运营收入(如有)亦归属于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   如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未在行权期内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行权期届满之日起的项目处置期内通过市场化方式处分基础设施项目,如前述行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比如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等),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实施。   1、处分方案的制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处分方案,处分方案的内容应当一并遵守并适用届时中国法律、有权主管机构关于拟处分资产转让的相关监管要求。如拟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应当列明相应的受让方或拟进行沟通谈判的受让方、拟转让价格、预估的处分费用等;如拟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应当列明相应的产权交易场所、拟转让价格、受让条件、挂牌转让流程等。   2、有效处分方案的形成   如涉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处分方案提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拟议处分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该处分方案即为有效的处分方案,由基金管理人遵照实施;如拟议处分方案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修改处分方案,并再次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直至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如不涉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处分方案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后即为有效的处分方案。   3、公开拍卖   在进入项目处置期后6个月届满之日(含当日),如已形成有效处分方案,但就实施有效处分方案,本基金尚未签订持续有效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处分法律文件,或在进入项目处置期后6个月届满之日(含当日)尚未形成一项有效处分方案的,则本基金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分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制定拍卖方案(拍卖方案需包含与拍卖佣金及其他拍卖费用相关内容)。   如涉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如拍卖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表决通过拍卖方案也未表决通过继续实施处分方案(如有)的,或不涉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实施拍卖,但基金管理人组织拍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拍卖应通过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互联网拍卖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拍卖场所公开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在拍卖场所中遴选至少三家进行询价;   (3)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处分标的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对拟处分标的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拍卖设保留价格,首次拍卖的保留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值;   (5)若首次拍卖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首次拍卖失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首次拍卖保留价格为基数下降10%作为保留价格再次进行拍卖,后续每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格均以上一次拍卖保留价格为基数下降10%,直至拍卖成功完成处分。   (三)基金扩募收购策略   本基金存续期间扩募收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以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并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在变更注册程序履行完毕并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启动扩募发售工作。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金的扩募收购提供专业服务。   (四)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运营管理职责,力争获取稳定的运营收益,具体以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以下约定: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3、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4、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   5、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五)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该部分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如下: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较高的债券品种。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宏观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综合评估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并结合信用利差情况,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债投资标的的选择,但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对信用品种仅投资于AAA级信用债。如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也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同时,提供相对稳定的收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收益宝 9-15倍活期存款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基本资料

基金文件

投资组合

规模份额

财务数据

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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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基金名称 三月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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