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追踪|豫金刚石(400134)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

2022-11-08 07:16:45 来源: 同花顺iNews 作者:快查

  11月7日,豫金刚石(400134)发布公告称,本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留希,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超伟,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刘国炎,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国选,时任董事杨晋中,时任监事会主席张召,时任监事李素芬,时任监事刘广利,时任副总经理张建华,时任副总经理赵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罚款,警告,市场禁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处罚,处罚金额为3270.0000万元。

  据了解, 经查明,豫金刚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豫金刚石虚构非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石)、鄂信钻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鄂信)、河南银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旺)、上海施切沃金刚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切沃)、东莞市冠锋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锋)、河南晶拓国际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拓)、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钻)等公司的非饰品类销售业务,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8,164,327.44元、104,136,405.98元、27,173,302.51元,虚增利润总额28,274,284.77元、24,391,944.18元、2,944,127.29元。

  (二)豫金刚石虚构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利福)、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爱)、深圳市钰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莹)、郑州日月明300906)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迪)、深圳市珠珠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珠珠宝)、深圳大河贞宝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贞宝)、河南大丽珠宝有限公司(原河南艾瑞尔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尔)等公司的饰品类销售业务,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5,550,914.58元、108,258,472.02元、12,549,075.31元,虚增利润总额26,589,088.12元、32,712,310.56元、4,058,121.74元。上述虚假销售交易存在资金流转构成闭环、部分交易以虚假票据及低价值商品抵账、合同标的物及抵账商品未作实际验收等异常情形,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假销售交易,豫金刚石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3,715,242.02元、212,394,878元、39,722,377.82元,虚增利润总额54,863,372.89元、57,104,254.74元、7,002,249.03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98%、44.01%、0.14%(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三)豫金刚石通过股权转让交易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0月5日,豫金刚石向宁波梅山保税区金傲逸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傲逸晨)转让子公司华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99.35%的股权。同日,豫金刚石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冯某转让子公司华晶精密0.65%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款在豫金刚石控制的账户内流转,豫金刚石并未实际获得出让华晶精密股权的对价。同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精密的股东、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未变更,豫金刚石的交易对手方金傲逸晨的股东冯某、张某玉为郭留希所控制公司的员工。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及商业实质,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精密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豫金刚石不应确认该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华晶精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上述交易导致豫金刚石虚增利润总额31,766,251.8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24.48%,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2019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之间的采购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364,514,658.58元、99,886,911.92元、412,384,946.42元。上述采购交易存在未开具发票、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回流并形成闭环、未实际办理验收程序、交易对价不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采购的商品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

  (二)豫金刚石通过虚构设备改造业务虚增固定资产2019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润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润矽)之间的设备改造业务,上述设备改造业务存在豫金刚石未实际付出采购对价、交易背景及过程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未实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元。

  (三)豫金刚石通过采购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2015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发生多笔采购交易及融资租赁交易。豫金刚石向洛阳启明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对已支付款项而尚未取得金刚石合成设备及相关服务的金额,豫金刚石列示为具有预付款性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因上述交易分别在当年资产负债表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531,987,977.95元、233,807,456.67元、116,122,691.42元、789,872,047.90元。经查,上述交易中,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的名义通过洛阳启明向其他银行账户转移资金,2016年至2019年转移资金额分别为118,381,400元、20,000,000元、510,300,000元、707,931,244.42元。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118,381,400元、138,381,400元、116,122,691.42元、789,872,047.90元。(四)豫金刚石通过工程施工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自2017年起,豫金刚石与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建筑)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标的为豫金刚石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金刚石项目及其他工程,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累计向林川建筑支付款项211,107,395.87元。其中,豫金刚石于2018年支付的83,622,688.89元款项通过林川建筑转移至郭留希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9年10月10日,豫金刚石、林川建筑、河南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钻石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确定该项目竣工结算价为179,361,312.32元,豫金刚石累计向林川建筑付款211,107,395.87元,与工程竣工结算价179,361,312.32元的差额31,746,083.55元为具有预付账款性质的预付基建款,豫金刚石因上述交易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31,546,083.55元。

  2019年10月16日,豫金刚石与林川建筑签署《协议书》,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经协商,双方确认豫金刚石已付工程款为59,671,317.10元,豫金刚石尚欠林川建筑119,689,995.22元的工程款。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31,546,083.55元。(五)豫金刚石虚增在建工程2018年,豫金刚石在将压机结转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未将已结转固定资产的金额从在建工程中扣减,导致豫金刚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在建工程155,517,241.38元。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豫金刚石上述涉案交易不符合确认资产的条件,不应予以确认。涉案期间,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利用采购业务转移资金等方式,于2019年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元,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非流动资产118,381,400元、138,381,400元、116,122,691.42元、821,418,131.45元,于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155,517,241.38元,导致其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豫金刚石因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事项,截至2019年末虚增资产1,856,001,384.03元,同时导致豫金刚石2019年末虚增净资产1,856,001,384.03元。

  三、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案期间,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具体如下:

  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预付采购款、虚构商品采购及直接借款等方式,向郭留希及其关联方鸿展、协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深圳金利福等公司提供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7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2,958,057.70元、907,732,561.95元、76,329,579.03元。

  2018年,豫金刚石向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正荣)采购2套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系统,豫金刚石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向郭留希控制的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8年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72,000,000元。

  2015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发生多笔采购交易,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的名义向郭留希控制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8,381,400元、266,130,096.41元、691,750,000元、180,531,244.42元。2018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向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鑫宇)、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桓祥)、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林川建筑支付采购款及工程款的名义,向郭留希实际控制的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8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69,102,688.89元、5,120,000元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账外借款、开具无商业实质的商业汇票等方式,向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及的债权人包括河南万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锦)、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智造)、牛某萍、任某军、张某莲、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豫有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8,950,393.14元、272,000,000元、221,500,000元、7,000,000元。综上,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均为当年新增占用金额)137,331,793.14元、601,088,154.11元、2,162,085,250.84元、268,980,823.45元,占当年披露的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07%、8.75%、31.17%、15.63%。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556号)第10.2.4条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件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豫金刚石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对外提供担保合计34笔,合计金额4,131,974,406.12元,其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涉案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16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2笔,合计金额1,750,0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为浙商银行601916)股份有限公司等;2017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7笔,合计金额589,0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为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久商贸)、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厚经)、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等;2018年豫金刚石提供涉及担保共计20笔,合计1,662,774,406.12元,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18笔,合计1,632,774,406.12元,涉及的债权人包括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某园、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经久商贸、张某军、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投金控、苏豫有色、中原小贷等;2019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5笔,合计130,2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包括李某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小贷等。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公告。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豫金刚石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上述担保,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五、豫金刚石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豫金刚石分别与中融智造、牛某萍、田某园、杭州厚经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相关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8日、2018年12月28日对豫金刚石与中融智造、牛某萍、田某园、杭州厚经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豫金刚石在与中融智造、牛某萍的纠纷中作为债务人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涉案金额分别为211,080,133.33元、23,068,466.67元;判决豫金刚石在与田某园、杭州厚经的纠纷中,对其担保的2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事项,豫金刚石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或披露或有负债,而是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其与中融智造、牛某萍、田某园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或损失,金额分别为223,025,500元、20,309,400元、28,208,5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豫金刚石在收到与中融智造、牛某萍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确认预计负债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及披露,导致2018年虚减预计负债234,148,600元,虚增利润总额234,148,60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180.46%,同时导致2019年利润总额相应虚减,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豫金刚石在收到与田某园、杭州厚经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未按规定披露或有负债,导致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六、豫金刚石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虚假记载2020年1月18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根据该业绩预告,豫金刚石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6,743.8万元至9,634万元,总体盈利情况比上年同期下降0%-30%。2020年2月29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根据该业绩快报,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40.34万元。2020年4月4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根据该修正公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149.7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下跌5,447.2%2020年4月30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该年度报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96,549,432.65元。综上,豫金刚石披露的上述《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豫金刚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李国选、杨晋中、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豫金刚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杨晋中、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豫金刚石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豫金刚石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国炎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郭留希、刘永奇、刘国炎、张建华、李国选、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郭留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决策并主导实施了豫金刚石全部涉案违法事项。刘永奇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豫金刚石存在虚构交易、虚增资产等事项,知悉并参与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张超伟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知悉或应当知悉豫金刚石存在虚构交易,知悉并参与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刘国炎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知悉或应当知悉豫金刚石存在虚构交易、虚增资产,知悉并参与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上述人员是对豫金刚石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国选作为时任董事,在豫金刚石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参与涉案借款、对外担保等违规事项,且在2017年7月前长期担任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应当知悉豫金刚石存在虚构交易。杨晋中作为时任董事,张凯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均在豫金刚石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参与涉案借款、对外担保等违规事项。张召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负责公章管理、用章审批及用章流程监管,其放任上市公司公章被多次违规带出,导致签订多份违规借款、担保合同。赵波作为时任副总经理,于2017年7月后主管销售业务,知悉并参与涉案虚构交易事项。张建华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其负责的研发中心是相关设备资产的验收部门,应当知悉公司存在虚假采购等事项。时任监事李素芬、刘广利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豫金刚石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留希,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留希,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留希组织并参与实施涉案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手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向上市公司隐瞒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郭留希作为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控制、决策豫金刚石大额资金流转,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入其控制的账户,同时其主导关于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知悉并隐瞒涉案担保事项,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郭留希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罚说明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郭留希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三、对刘永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四、对刘国炎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五、对李国选、张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六、对张建华、赵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七、对李素芬、刘广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八、对张超伟、杨晋中、张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永奇、张超伟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国炎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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