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股份: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2,541,95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4.9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 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并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82,541,957股,其中同意82,541,95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9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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