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修改公司章程

2012-09-13 16:36:17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中性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9 楼)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伟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49,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4.77%。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4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4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劲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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