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012-09-13 18:44:44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中性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13日下午13:3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星期三、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2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
  4、会议方式:
  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12年9月10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名,代表公司股份156,363,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7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股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6,098,6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3%;反对票为246,63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6%;弃权票为17,93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邵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南通江海电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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