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决定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和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和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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